Q1:什麼是《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亞洲首部以病人為主體,保障病人醫療自主權利之專法,經立法院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並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其立法目的在於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Q2:《病人自主權利法》為什麼重要?
自己的生命由自己作主,《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病人面臨5種臨床狀態時,醫療團隊能夠遵照病人自己的意願,提供適當照護方式及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透過醫療自主權的表達,不但可以保障病人尊嚴與善終權益,亦能降低親屬幫病人下醫療決策之壓力。
Q3:什麼是「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與「預立醫療決定(AD)」?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係指意願人與醫療機構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意願人親屬或其他關係人進行溝通討論的過程。商討當意願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醫療團隊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及意願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預立醫療決定(AD)」係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Q4:「預立醫療決定(AD)」與「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DNR)」有什麼不同?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DNR)」僅保障末期病人的醫療決定權,而「預立醫療決定(AD)」則除了末期病人外,新增4款臨床條件(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政府公告之疾病);另,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DNR)」只須簽署人本身及2位見證人共同填寫即可生效,而「預立醫療決定(AD)」須經過醫療機構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過程,且註記在健保IC卡,始具法律效力。
Q5:「預立醫療決定(AD)」和「安樂死」有什麼不同?
不論是「安樂死」或「協助自殺」都是藉由藥物主動終結病人生命,目前僅有少數國家合法;但是「預立醫療決定(AD)」簽署內容是在保障病患有拒絕醫療的權利,讓生命回歸自然的歷程,不以醫療加工來延長生命。
Q6:如果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是不是以後生病住院或受傷,醫護人員就不再幫我急救?
不是,只有在「5種特定臨床條件」,「預立醫療決定(AD)」才會被啟動與執行,而且是否符合這5種條件,必須經過2位專科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予急救。
Q7:「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須有哪些成員共同參與?另二親等內親屬無法親自到場怎麼辦?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除了醫療團隊和意願人本人之外,醫療委任代理人及二親等內親屬(至少1人)必須在場,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另二親等內之親屬因居住地交通距離或特殊事由而無法親自到場參與諮商時,為免影響意願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權利,並考量現今網路技術普及、科技產品運用進步,二親等內之親屬得以視訊方式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以上資料轉貼至臺南市衛生局